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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2335号

卢丽斯与颜彰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丽斯,颜彰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2335号

原告:卢丽斯,女,汉族,1984年4月29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颜彰宪,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原告卢丽斯诉被告颜彰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丽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彰宪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1日,被告颜彰宪因其经商需要资金,向原告借人民币壹拾万元证,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并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若逾期不还按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直至还清借款。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2015年9月30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间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电话也不接,即使接通也匆匆挂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颜彰宪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9月30日起计付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颜彰宪承担。被告颜彰宪无到庭亦无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卢丽斯主张颜彰宪向其借款100000元,对此,提供了颜彰宪签名捺印确认的《借款凭据》予以证明。《借款凭据》内容为:“现本人颜彰宪向卢丽斯借得现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整、用于经营生意。定于2015年9月30日前全数归还,如期不能归还按银行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直至全数还清为止。”颜彰宪在《借款凭据》上签名捺印确认,并注明地址、身份证号及电话,落款日期为2015年6月1日。另,颜彰宪还在《借款凭据》上写下:“已收到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整”字样。庭审中,卢丽斯陈述其通过其丈夫邓汉成向颜彰宪转账两笔5万元,共10万元。卢丽斯对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收借款凭证据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4、中国工商银行凭证1张,证明原告通过案外人邓汉成向被告转账支付10万元。诉讼中,卢丽斯保证其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卢丽斯主张颜彰宪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提供了颜彰宪签名捺印确认的《借款凭据》及银行转账凭证为证,且卢丽斯保证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卢丽斯主张颜彰宪归还借款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凭据》约定了借款期限及逾期利息,现颜彰宪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归还借款,卢丽斯主张按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5年9月30日起至借款清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利率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颜彰宪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颜彰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卢丽斯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颜彰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卢丽斯偿还上述借款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颜彰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仇 争

人民陪审员  汤少微

人民陪审员  姚叶勤

二〇一六年九月××日

书 记 员  胡小静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