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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1560号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560号原告兰溪市鹏凯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登云工艺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浙078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兰溪市鹏凯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货款87529.75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994元、执行费121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十日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56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永忠

审 判 员 陈建生

审 判 员 伍俊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郑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