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433号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单某某,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