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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4433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433号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单某某,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