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3民初830号
原告:江小青,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赵志勇,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付秀英,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原告江小青诉被告赵志勇、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无法将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给被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曾小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章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