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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3民初830号

江小青与赵志勇、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小青,赵志勇,付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3民初830号

原告:江小青,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赵志勇,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付秀英,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原告江小青诉被告赵志勇、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无法将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给被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曾小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章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