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8执442号申请执行人石凤珍,女,1956年4月15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伍军,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双辽市农机校职工,住双辽市。本院在执行石凤珍与王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伍军与申请执行人石凤珍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王伍军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俊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