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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5刑初116号

被告人温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05刑初116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某,男,1992年12月出生于黑龙江省宁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卓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酒后滋事踹坏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进气格栅、门钣金,后乘坐其他出租车到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一条路平安街之间的芒果宾馆,李某某驾车跟随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民警出警至芒果宾馆调查时,温某某拒不配合,且在被强制带离的过程中殴打、威胁、辱骂民警解某某和冯某,致解某某、冯某受伤。经牡丹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谢德东右腕关节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冯某头皮下血肿评定为轻微伤。温某某于次日被带回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办案区。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谢德东、冯某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谢德东、冯某各10000元。谢德东、冯某不再追究温某某的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温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谢德东、冯某头面照及门诊病历,情况说明,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人李某某、于某某、刘某某、李某、郑某某、曹某某、陶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谢德东、冯某的陈述;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牡丹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芒果宾馆大厅监控录像及出警数码鹰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常美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