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2392号
原告:张磊,男,汉族,1990年3月8日生,职工,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李克,男,汉族,1973年3月5日生,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韩小越,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生,现住唐山市迁西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裕丰街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李克、韩小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张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裴向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钰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