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332号
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三星大道838号。
法定代表人:陆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云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宸豪,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大合山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9********。
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许宸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勤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张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