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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360号

张海申,王桂芝,张有军,张有清,张有祥,张有财赡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60号原告张某甲,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王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某乙,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某丙,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某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某戊,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王某某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继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