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60号原告张某甲,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王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某乙,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某丙,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某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某戊,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王某某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继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