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1444号原告黑河市热电厂。法定代表人鲍杰,该厂厂长。被告李青雪,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河市热电厂与被告李青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河市热电厂撤回起诉。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54.50元,由原告黑河市热电厂负担。
审判员 张家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