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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2604号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2604号

原告:赵某,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

被告:张某,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赵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齐晓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