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刑终279号原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甲,男,199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垣曲县人。中专文化,无业。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6日被绛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甲,男,194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绛县,大专文化,退休教师,中共党员。系本案被害人。绛县人民法院审理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5)绛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余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原琳、李庚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甲,上诉人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余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11日时许,在绛县古绛镇紫金小区余甲家中因家庭纠纷将余甲打伤,致余甲肋骨骨折。2015年8月18日,经山西省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余甲到绛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支医药费3888.62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甲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对于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甲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二、被告人余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98.62元(医疗费3888.62元、误工费1125元、护理费112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630元、营养费630元)。判后,原审被告人余某甲以被害人余甲的伤是个人摔倒所致,其没有打余甲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11时许,在绛县古绛镇紫金小区余甲家中因家庭纠纷将余甲打伤,致余甲左侧第9-11肋骨骨折。2015年8月18日,经山西省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害人余甲在绛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888.62元、误工费1125元、护理费112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630元、营养费630元,共计7398.62元。认定事实的证据有:绛县公安局古绛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和余乙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2015年8月10日11时,在绛县古绛镇紫金小区余甲家中,余甲及其妻子宋某某与儿媳崔某某、孙子余某甲因家务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争执,余甲肋骨骨折。被害人余甲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8月10日9时许。我和我妻子宋某某在我家坐着,这时我儿子余乙回来了,余乙说他和他妻子崔某某离婚一事他撤诉了,我们正说着,我儿媳崔某某和她母亲、她弟弟、弟媳妇、她姐姐、我孙子余某甲、我孙女余某乙来我家中了,我就让他们在沙发上坐下了,我对我孙女余某乙说:“你好好上学,学费12300元已经交了。”我孙子余某甲问我:“那明年的学费谁来交。”我说:“你现在也大了,也有工作了,当哥哥的你也可以交。”余某甲就不高兴了,站起来朝我胸口打了一拳,然后用手掐住我脖子,余某甲打我的时候,我看见我儿子余乙拿着手机出去了,我儿媳崔某某、崔某某的母亲、崔某某的姐姐三个人过来拉住我不让我动,余某甲就又朝我肋骨处踹了两脚,把我踹倒在地上,我倒地后把花盆压碎了,余某甲又朝我肋骨处踹了一脚,然后余某甲被他们拉出门外了,我妻子宋某某气不过,追出去骂了余某甲几句,余某甲又过去把宋某某踢倒在地,我赶紧站起来把我妻子拉回屋里面,这时余某甲很暴躁,他用拳头一拳打在我家门框玻璃上,把玻璃打碎了,过了一会我儿子余乙就带着警察来到我家。我肋骨断了三根,右胳膊摔伤了,我妻子宋某某胸口很疼。没有别人打我,只有余某甲打我。证人宋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8月10日9时许,我和丈夫余甲在家坐着,这时我儿子余乙回来了,和我们说今天去法院了,没有开庭,改日再开庭,我们三个人正聊着,这时我儿媳妇崔某某和她母亲、我孙子余某甲、我孙女余某乙、崔某某弟弟、弟媳妇、她姐姐来我们家了,我就让他们进屋里让他们坐下,他们坐下后,大家都没有说话,突然我孙子余某甲问我丈夫余甲和我儿子余乙:“亮靓的学费谁来出?”余甲和余乙说:“初一的学费我们已经交了。”余某甲说:“那初二的学费谁出?”余甲对余某甲说:“你出。”余某甲就不高兴了,站起来就用手掐住余甲的脖子,一下把余甲推倒在沙发上,紧接着用脚踹余甲的胸部和腹部,我赶紧跑过去想拉开余某甲,余某甲没有理我,把我一脚踹开,把我踹到沙发的靠背上,这时崔某某及她的家人也过来拉余某甲,他们把余某甲拉出了房门,余某甲还是不解气,用拳头一拳打在门框的玻璃上,把玻璃打碎了,我气不过,对余某甲说:“你怎么学成这个样子了,这么猖狂。”边说我就拿起一根笤帚想打余某甲,但是没有打到,余某甲又上前一脚把我踹倒在地上,这时我儿子余乙就打电话报警了,不一会警察就到了。余某甲踹了余甲好几下。证人余乙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8月10日9时许,我去绛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告诉我证据不足,让我补充证据重新起诉,于是我就离开了绛县人民法院,在法院楼下,我见到我妻子崔某某及她母亲安慧某、我儿子余某甲、崔某某的二姐安红萍、崔某某的弟弟安某丙、弟媳妇,我没有和他们说话直接去了我父母家,我到了我父母家没一会,我妻子一行人也来了我父母家中,我父亲余甲让他们进屋里坐下,于是我们就开始商量我女儿余某乙初中学费由谁承担的问题,我说第一年的学费我已经交给学校了,第二年的学费应该由你们出,我妻子崔某某不愿意,就开始骂我和我父母,我说你不要骂人,你们出去吧,这时我儿子余某甲站起来用左手将我父亲的脖子掐住,将我父亲推倒在沙发上,用脚踹我父亲的胸部和腹部,崔某某也上前用拳头打我母亲宋某某的胸口,我儿子余某甲也用脚踹我母亲的胸部和腹部,崔某某的二姐安红萍和崔某某的弟媳妇在一旁拉偏架,拉着我父母不让他们动,我想过去阻止他们,却被他们挤到了门外,于是我就用手机拨打110报警了,不一会警察就到了。证人崔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8月10日9时许,我和我儿子余某甲、女儿余某乙、我母亲安某某(安慧某)、我弟弟安某丙、弟媳钱某丽、我姐姐安某乙去绛县人民法院就我和我丈夫余乙离婚一事等候开庭,等了一会,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今天不开庭了,余乙撤诉了,没过一会我看见我丈夫余乙从法院走了出来,没有和我们说话就走了,于是我们就到了余乙的父母家,想去商量一下我女儿初中学费应该由谁来付的问题,我们一行七人去了余乙父母家,我母亲问我婆婆宋某某。我女儿的初中学费谁付?我公公余甲说:“第一年的学费我已经付给学校了。”我儿子余某甲紧跟着就问了一句:“那明年的呢?”我公公对着我儿子说:“你出。”我儿子就说了一句:“狗屁”,我公公余甲就怒了,对我骂道:“看你把孩子教成什么样子了?”说着冲过来就要打我,我婆婆宋某某也向我扑了过来将我扑倒在地,我儿子赶紧把我拉了起来,我儿子看这情况就赶紧把我往门外拉,我儿子把我拉到他家门口的时候,我婆婆宋某某拿着一根木棒追了出来,朝着我头部就打,我赶紧闪了一下,但是木棒还是打到我的左眼部,随后木棒又砸到了他家门框玻璃上,把玻璃砸碎了,我儿子为了保护我,右肘也被砸碎的玻璃片划伤,等了一会警察就到了,余乙把门打开,我们一家人把我儿子余某甲送到了绛县人民医院。证人安某乙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崔某某是我妹妹,安某某是我姑姑,余乙是我妹夫,余某甲是我外甥,余甲是崔某某的公公,宋某某是崔某某的婆婆。2015年8月10日9时许,我和我妹妹崔某某、我外甥余某甲、我姑姑安某某、我弟弟安某丙、弟媳妇钱某丽去绛县人民法院就崔某某和余乙离婚一事等候开庭,停了没多久,法院通知说余乙撤诉了,余乙从法院走了出来后也没说话就离开了,于是我们就去了余乙的父母家,想去商量一下我外甥女初中学费由谁承担,到了余乙的父母家后,我弟弟安某丙在外面停车就没进到家里,到了家里,我外甥余某甲问他爷爷余甲说:“余某乙上学学费怎么办”,余某甲爷爷余甲说:“第一年的学费我们已经付给学校了。”余某甲紧跟着问了一句:“那明年的呢?”余甲对着余某甲说:“你出”,余某甲就说了一句:“狗屁”,然后他爷爷余甲就生气了,说余某甲没教养,他妈妈没教养,说着余某甲的爷爷余甲、奶奶宋某某就上前准备打我妹妹崔某某,这个时候余某甲的父亲余乙就出去了,当时余某甲就上去抱着老奶奶的遗像挡他爷爷、奶奶,余某甲爷爷、奶奶不理会,余某甲爷爷上前还想用手打崔某某,余某甲站在他母亲前面挡着,余某甲奶奶还用一根木棍追着崔某某打,当时余某甲奶奶用木棍一下打到余某甲母亲脸部,顺带还将门口封闭边上的玻璃打碎,余某甲奶奶还要用棍子打,余某甲就用手护着她母亲崔某某,在这过程中,余某甲右手被玻璃划破了,我们当时看见余某甲流血了,就想赶紧把他送医院去,到了大门口发现大门锁住了,怎么叫都不开门,停了一会警察到了,我们才去的医院。证人安某丙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8月10日10时许,在绛县紫金山路紫金小区一巷打架的事,后来我听我妻子钱某某讲过。当时我不在场,在大门外边。我见到余乙了,当时余乙出来以后把大门锁住不让开门。证人钱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还有一个名字叫钱某丽。崔某某是我姐姐,安某某是我姑姑,余乙是我姐夫,余某甲是我外甥,余甲是崔某某的公公,宋某某是崔某某的婆婆。2015年8月10日9时许,我和我姐姐崔某某、安某乙、我外甥余某甲、我姑姑安某某、我丈夫安某丙去绛县人民法院就崔某某和余乙离婚一事等候开庭,停了没多久,法院通知说余乙撤诉了,余乙从法院走了出来后也没说话就离开了,于是我们就去了余乙的父母家,崔某某想去商量一下我外甥女余某乙初中学费由谁承担,到了余乙的父母家后,我招呼我丈夫安某丙在外面停车,我丈夫安某丙没有进去,我是最后一个到了家里,到了家里后他们已经开始在说我外甥女余某乙上学学费的事,他们用的是绛县方言,我听不太懂,就听见我外甥余某甲问他爷爷余甲说:“初二、初三了”,余甲对着余某甲说:“你出”,余某甲就说了一句:“狗屁”,然后他爷爷余甲就生气了,说我姐姐崔某某没把孩子带好,这时余某甲的爷爷余甲、奶奶宋某某就上前准备打我姐姐崔某某,这个过程中,我姐夫余乙也站起来了,我害怕我姐夫余乙也上去打我姐姐,我就拉住我姐夫,我姐夫就坐下了,很快又站起来拿着手机出门了,这时我看见家里面,余某甲爷爷撵着想打我姐姐,我外甥余某甲拿着一个照片挡着,我姐在哪我没注意,余某甲的奶奶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个棍子,追着打我姐姐,我外甥余某甲就在中间挡着,当时我又着急又害怕,就想赶紧离开余某甲爷爷、奶奶家,中间的过程我没注意,最后我看见我姐姐额头上有个包,眼睛有点青,余某甲手上流血了,大家看见余某甲右手上流血,就都停手站在院子里面,我姐姐一边按着余某甲的手一边拽门,但是门反锁住了,停了一会警察来了,我们就送余某甲去了医院。证人安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还有一个名字叫安慧某、安辉某。2015年8月10日10时许在绛县紫金小区一巷打架一事我知道我当时在场,但是因为我有高血压、心脏病,我看他们吵架后,我去就去了院子大门口边上,打架的过程我没有看见。崔某某是我大女儿,安某丙是我侄儿、钱某某是我侄媳妇,余乙是我女婿,余某甲是我外孙,余甲是崔某某的公公,宋某某是崔某某的婆婆。2015年8月10日9时许,我和我大女儿崔某某、我侄女安某乙、我外孙余某甲、我侄媳妇钱某某、我侄儿安某丙离开绛县人民法院后去了我女婿余乙的父母家,想去商量一下我外孙女余某乙初中学费由谁承担,到了余乙的父母家后,他们就因为学费的事吵起来了,我因为有高血压、心脏病受不了吵闹,我就去了院子大门口处等着,后来发生了什么我不清楚。证人余某乙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崔某某是我母亲、余乙是我父亲、余甲是我爷爷、宋某某是我奶奶、余某甲是我哥哥、安某某(安辉某)是我外婆、安某丙是我舅舅、钱某丽是我舅妈、安某乙是我阿姨。2015年8月10日9时许,我和我母亲崔某某、哥哥余某甲、我外婆安某某(安辉某)、我舅舅安某丙、舅妈钱某丽、阿姨安某乙去绛县人民法院就我母亲和我父亲余乙离婚一事等候开庭,去了法院等了一会,听说今天不开庭了,我父亲余乙撤诉了,没过一会我看见我父亲余乙从法院走了出来,没有和我们说话就走了,于是我们就去了我爷爷余甲、我奶奶宋某某家,去商量一下我初中学费应该由谁来付的问题,我们去了爷爷奶奶家,我爸爸余乙对我们说:“第一年的学费我们已经付给学校了,以后的学费你们自己掏吧。”我哥哥问我爷爷奶奶和我父亲:“那初二初三的学费谁交呢?”我父亲对我哥哥说:“你出。”我哥就说了一句:“狗屁。”我爸爸余乙就开始骂我哥(骂什么我忘了),我爷爷奶奶就开始骂我妈:“看你怎么教育的孩子。”说着我爷爷奶奶就朝我妈走过来想打我妈,我妈就躲到了家门口,我看到我爸爸朝大门口走了出去,这时我奶奶拿了一根笤帚追着打我妈,他朝我妈头部打了一下,打到了我妈左眼部,第二下打到了门框的玻璃上面,把玻璃打碎了,我哥哥为了保护我妈,右手也被玻璃划伤了。于是人们都退到了院子里面,到了院子里面后我爷爷奶奶还要过来打我妈,我爷爷朝我妈扑过去的时候不小心摔倒了,我们想离开我爷爷奶奶家,发现门是反锁着的,我们也出不去,没一会门开了,我爸爸和警察一起回到了我爷爷奶奶家。我当时很害怕,没有看到有人打我爷爷奶奶和我父亲。我哥哥的伤是自己不小心划伤的,我母亲的伤是我奶奶用笤帚打的。当时我、崔某某、余乙、余甲、宋某某、余某甲、安某某、钱某丽、安某乙在场,我舅舅安某丙他就没进屋。绛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主要内容:经临时诊断余甲左侧第9-11肋骨骨折。山西省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绛)公(司法)鉴(法鉴)字[2015]7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主要内容:余甲外伤致左侧肋骨三处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b条,余甲损伤为轻伤二级。绛县公安局刑鉴通字[2015]00002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主要内容:鉴定意见已通知上诉人余某甲及被害人余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主要内容:余某甲,男,汉族,1995年9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垣曲县。上诉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5年8月10日9时许,我和我母亲崔某某、妹妹余某乙、我外婆安某某、我舅舅安某丙、舅妈钱某丽、阿姨安某乙去绛县人民法院就我母亲和我父亲余乙离婚一事等候开庭,去了法院等了一会,听说今天不开庭了,我父亲余乙撤诉了,没过一会我看见我父亲余乙从法院走了出来,没有和我们说话就走了,于是我们就去了我爷爷余甲、我奶奶宋某某家,我妈想去商量一下我妹妹初中学费应该由谁来付的问题,我们去了爷爷奶奶家,我问我爷爷:“我妹妹的初中学费谁付?”我爷爷余甲说:“第一年的学费我们已经付给学校了。”我问:“那初二、初三的学费谁交呢?”我爷爷对我说:“你出。”我就说了一句脏话(忘了说的什么),我爸爸余乙就怒了,对我骂道:“怎么和长辈说话的,他是你爷爷”,我爷爷也跟着我爸爸一起骂我,我妈看不过去了,就和我爷爷我爸爸吵了起来,我奶奶宋某某就朝我妈走了过来要打我妈,我赶紧把我妈拉到了门口,这时我父亲就出去了,没有再回来,我奶奶拿起一根笤帚打我妈,第一下打到我妈的左眼部,第二下打到了门框玻璃上面,我为了保护我妈,手不小心在门框的碎玻璃上划破了,他们看见我的手划破了就停止了打架,我和我妈想离开我爷爷奶奶家,到大门口发现门是反锁的,我们都走不了,没过一会我爸爸就带着警察到了我爷爷家。绛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及门诊收费票据,主要内容:被害人余甲住院9天,花费医药费3888.62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甲所提被害人余甲的伤是个人摔倒所致,其没有打余甲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余乙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余甲的陈述以及山西省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绛)公(司法)鉴(法鉴)字[2015]7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绛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上诉人故意伤害被害人余甲的犯罪事实。其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甲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上诉人余某甲对于因其犯罪行为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甲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自强
审判员 李 宁
审判员 裴黎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雁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