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225号
原告:占建辉,男,汉族,1979年7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吴飞翔,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受理原告占建辉与被告吴飞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当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占建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妙珍二○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绮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