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588号
申请人:张海成,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河南东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长征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8707651-3。
法定代表人:刘凤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海成与被申请人河南东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海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东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商丘市梁园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处的到期债权37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13218031900271409269)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南东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商丘市梁园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处的到期债权37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郭登科
审判员 陈登魁
审判员 彭玉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雷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