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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3138号

张燕与吴立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燕,吴立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3138号原告张燕。委托代理人张磊,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剑,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立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吴立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张燕负担。

审判员  王洪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江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