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7403号原告吴江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水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肖徐晨,该公司员工。被告黄阿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阿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王惠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王惠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钱建初、
人民陪审员张海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吴江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江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惠
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
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