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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申71号

赵宪峰、白雪强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赵宪峰,白雪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申7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宪峰,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雪强,住所地邢台市隆尧县。再审申请人赵宪峰因与被申请人白雪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5民终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宪峰申请再审称:原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适用《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裁判是适用法律错误。2010年5月17日,申请人和白雪强、赵宪坤三人签订合伙分期付款购车协议,因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2012年8月16日挖掘机被公司收回,截止2013年7月20日岳占福欠我们三人工程款61万元。2014年2月18日白雪强纠集多人到申请人家里打闹,要求申请人给付投资款,申请人觉得挺晦气,便给白雪强出具了一个证明条,该证明条不是欠条,不是我们三人合伙清算后出具的,该内容不公平、不合法,应属无效。依据《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关于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我们三人首先应进行合伙清算,在没有进行合伙清算前,白雪强无权要求申请人归还证明条上显示的84500元,且申请人也没法定义务支付该笔款项。

本院认为,赵宪峰给白雪强出具《证明》:按岳占富写欠条时间2013年7月21日两年时间,如果要账要不回赵宪峰在协议到达之前把白雪强投资款84500元还清。约定的时间到期后,白雪强依据该《证明》向赵宪峰主张权利,原审判决赵宪峰给付白雪强投资款84500元并无不妥。赵宪峰的再审理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综上,赵宪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宪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宏平

审 判 员  姚发敏

代理

审判员  王 曼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