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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中执复字第14号

深圳健安医院、熊忠明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健安医院,熊忠明,深圳健安医院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157号罚款决定书,新建县中医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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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复字第14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健安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大道沙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南生。

委托代理人:彭俊明,深圳健安医院职员。

申请执行人:熊忠明,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建县。

被执行人:新建县中医医院,住所地:江西省新建县长堎镇建设路。申请复议人深圳健安医院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157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复议人深圳��安医院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人深圳健安医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复议人深圳健安医院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珂

代理

审判员  王财斌

代理

审判员  郭小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万诗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