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复字第14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健安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大道沙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南生。
委托代理人:彭俊明,深圳健安医院职员。
申请执行人:熊忠明,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建县。
被执行人:新建县中医医院,住所地:江西省新建县长堎镇建设路。申请复议人深圳健安医院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157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复议人深圳��安医院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人深圳健安医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复议人深圳健安医院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珂
代理
审判员 王财斌
代理
审判员 郭小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万诗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