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719号申请执行人何学珍。被执行人王海茫。被执行人刘春阳。本院在执行何学珍与被执行人王海茫、刘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海茫、刘春阳的房产、车辆、存款,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但被执行人刘春阳的工资因其它执行案件已被我院查封待划拨,因时间跨度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