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1840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0元,减半收取62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 梁华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 芳 来自:
徐某某诉范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1840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0元,减半收取62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 梁华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