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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1840号

徐某某诉范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1840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0元,减半收取62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  梁华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