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2942号
申请执行人:王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宁市。
被执行人:陈铭钊,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人王敏与被申请人陈铭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陈铭钊赔偿王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525821.10元。因被申请人陈铭钊未主动按照生效裁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王敏遂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2016)粤0111执2942号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47117.59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林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发现陈铭钊名下车牌号码粤Y×××××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封。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通过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且对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因上述查封房产属于二次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对上述财产启动强制变现处理,且申请人逾期未提供及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29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建彰
审 判 员 项明阳
代理
审判员 金小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泽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