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7337号
原告:重庆锋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办事处铁山村三岔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798030144。
法定代表人:谭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众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一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泽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锋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众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锋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铜陵众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锋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锋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重庆锋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 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炯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