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0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业磊,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2015年12月22日,因故意伤害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30日,转为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卢平,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公诉刑诉[2016]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业磊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雪姝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及其代理人张启波,被告人姜业磊及其辩护人卢平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9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姜业磊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裁定准许撤回。现已审理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姜业磊与朋友刘某某、王某某、寇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网通胡同阿里巴巴烧烤店内吃饭,同在店内吃饭的顾客被害人李某甲(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过来问姜业磊“干什么的,瞅我啥意思”,姜业磊说“没啥意思”。李某甲回去继续吃饭。期间,姜业磊去洗手间时李某甲跟至洗手间继续问姜业磊“啥意思”,姜业磊没有理会。至次日零时许,李某甲与同伴李某乙吃完饭后离开饭店,十余分钟后再度返回,李某甲拽姜业磊出去并对姜业磊辱骂,二人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姜业磊手持刀扎了李某甲四刀,致李某甲胸部、腹部受伤:胸骨骨折、心包损伤、心包积血、心肌断裂、开放性腹外伤,失血性休克。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经侦查,被告人姜业磊于2015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业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业磊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业磊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姜业磊与朋友刘某某、王某某、寇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网通胡同阿里巴巴烧烤店内用餐,同在店内用餐的顾客被害人李某甲(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过来问姜业磊“干什么的,瞅我啥意思”,姜业磊说“没啥意思”。李某甲回去继续用餐。期间,姜业磊去洗手间时李某甲跟至洗手间继续问姜业磊“啥意思”,姜业磊没有理会。至次日零时许,李某甲与同伴李某乙用餐后离开饭店,十余分钟后再度返回,李某甲将姜业磊从饭店内拉扯到门外,并对姜业磊辱骂,二人在室外发生撕扯,姜业磊挣脱跑开,后又跑回店内,李某甲紧随进入店内,持手撑子击打姜业磊头部,姜业磊持刀连刺李某甲四刀,致李某甲胸部、腹部受伤。临床诊断,李某甲胸骨骨折、心包损伤、心包积血、心肌断裂、开放性腹外伤,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被告人姜业磊于2015年12月22日在绥化市北林区现代医疗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姜业磊向李某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0000.00元,姜业磊放弃李某甲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对彼此的行为均表示谅解,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合法,被告人的到案情况。2、(绥)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271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甲开放性胸外伤,胸骨骨折,心包损伤,心包积血、心肌断裂、开放性腹外伤、失血性休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标准》5.6.2b规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姜业磊所用凶器。4、视频资料,证实案发时的打斗过程。5、李某乙、孙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扎伤李某甲的人是本案的被告人姜业磊。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事项情况。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姜业磊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1日21时许,我和李某甲在阿里巴巴烧烤店吃饭。吃饭的过程中,李某甲斜对面的一名男子没事就瞅李某甲,之后那名男子去卫生间,李某甲也去卫生间,我怕他俩打起来,我去卫生间找他,看到李某甲和那名男子在说话,没有过激的行为,吃完饭结账后,我俩走到网通小区,李某甲一直说瞅他的那个男子太能装了。我劝他,他不听,也拉不住他。李春辉又回到烧烤店,进屋后李某甲就去找瞅他的男子理论,说着说着就拽那个男子,那桌的其他人劝说,李某甲将那个瞅他的男子拽到门口就打起来了,打着打着又打到门外,我和那三名男子也跟着到屋外拉架,他俩打了一会又撕扯到屋里,进屋后他俩又打到一起,李春辉右手带着手撑子打那个男子,那个男子也打他,打了一会我看到李某甲瘫坐在地上,我就上前去扶李某甲,李某甲跟我说瞅他的那个男子用刀扎他了,这时我才看到李某甲身上都是血,我打车将李某甲拉到医院后报的警。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2日0时30分许,我和姜业磊、王某某、寇某某在阿里巴巴烧烤店吃饭,另一桌有一个穿灰裤子,一个穿绿色棉服的两个人。姜业磊去洗手间,穿灰裤子的男子也跟着去了,在卫生间门口穿灰裤子男子骂了几句姜业磊,骂完伸手要打姜业磊,被一起来的人拉开。之后,穿灰色裤子男子站在我们桌旁边对着姜业磊骂骂咧咧的,姜业磊也不理他。这时穿绿棉服男子起身把他拽走。他俩结账后,出门走了。过了大约十分钟这俩个人又回来了,穿灰色裤子男子站在姜业磊旁边说,咱俩出去干一下,姜业磊始终没有搭理他,该男子伸手拽姜业磊,把姜业磊从座位上拽出了饭店,我和王某某、寇某某也跟着跑了出去,我跑出饭店门口的时候看见姜业磊和灰裤子男子已经厮打在一起了,我上去拉,没拉开,我跑回饭店问服务员哪里有家伙,服务员没告诉我,我顺手拿了一个啤酒瓶。这时姜业磊从外面就跑到屋里了,灰裤子男子挥着拳头打姜业磊脑袋,姜业磊也还手打他了。我和王某某、寇某某就上前拉仗,穿绿棉服的男子也上前踹了姜业磊好几脚,灰裤子男子和姜业磊俩人就打到饭店吧台里了,我和王某某、寇某某把穿绿棉服的男子拽到一旁。这时我看见灰裤子男子打了几下姜业磊之后自己就坐地上了,姜业磊从吧台里也出来了,我看姜业磊脑袋被打出血了,姜业磊这时指了一下地面,我看地上有把刀,我就把刀捡了起来放自己兜。然后我就把姜业磊送医院了。今天早上我去医院看姜业磊,听说昨天姜业磊差点没给那个穿灰裤子的扎死。我才知道姜业磊当时动刀了。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2日0时许我和刘某某、寇某某、姜业磊在绥化市北林区网通胡同阿里巴巴大串吃饭,我们坐在西侧吃饭,东侧有两个男孩也在吃饭,其中一个男孩叫服务员,姜业磊说,你叫服务员呗,那个男孩说,你是干啥的,姜业磊没说话,然后继续吃饭,吃到0时30分许,这两个人结账,结完帐走到姜业磊身边说,我回来还找你,姜业磊也没说什么,然后那两个男孩就离开饭店。过了大约十分钟,他俩又回到饭店,和姜业磊起冲突的那个男孩来到姜业磊身边用手拽着姜业磊右侧肩部说,来你出来,姜业磊说,我跟你出去干啥,我不出去。那个男孩就把姜业磊拽到店门外,姜业磊开始跑,那两个男人在后面追,姜业磊绕一圈跑回饭店,那两个男人也跟着进来,在饭店吧台里把姜业磊打倒在地上,我们在中间拉架,我拽其中一个穿绿色棉服的男孩说,你们打俩下就行了,别打了。我看见另一个打姜业磊的男孩身上有血迹,我说,你们还打呢,赶紧去医院吧。我去外面找出租车,打人的两个男孩去医院了,姜业磊头部也出血了,刘某某送姜业磊去医院了。11、证人寇某某的证言,所述内容与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就案件起因和过程相一致,可以相互佐证证明案件发时的状况。1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2日0时许,我当时在阿里巴巴新乐烧烤店的门口吧台坐着,一桌是姜业磊和他三个男性朋友在喝酒,另一桌是两个青年男子喝酒,我看到另一桌的那两个男的里的一个穿灰裤子的人正在骂姜业磊。姜业磊一直没有吱声,后来那个穿灰裤子的男的问姜业磊是不是我们店的老板,姜业磊说是,那个男的就没再吱声,后来这个男的又问我,姜业磊是不是老板,我说是,然后谁都没再说话。后来姜业磊起身去卫生间了,那个穿灰裤子的男子也跟着去卫生间了,在卫生间门口就给姜业磊堵住了,要打姜业磊。跟姜业磊吃饭的一个男的过去给他们劝开了,然后姜业磊又回到座位上跟他的三个朋友继续吃饭。过了大约二十分钟左右,那两个男的吃完饭,算账走了,又过了十来分钟,这两个男的又返回我们店了,进屋他们就走到姜业磊吃饭的那张桌处,那个穿灰色裤子男的趴在姜业磊身边,跟姜业磊说话。说几句后,这个穿灰色裤子的男的就拽姜业磊,要把姜业磊往饭店门口拽,和姜业磊一起吃饭的人就起来拉着。后来那个穿灰裤子的男的硬给姜业磊拽出了饭店,我也跟着跑了出去,在饭店门口那穿灰裤子的男的和姜业磊打一起去了。后来姜业磊挣脱开跑,我就回我们店了。刚进屋,姜业磊的一个朋友也跟我进到饭店里面,从我们吧台处拿起来一个啤酒瓶子,然后又出饭店了。他刚出饭店,姜业磊又进屋了,紧跟着,那个穿灰裤子的男的和他朋友也进屋了。然后,这两个男的在我们饭店里面又开始用拳脚踢打姜业磊,姜业磊也还手打他们两个。后来,姜业磊的三个朋友进屋给他们拉开了,然后我就听见有人喊要去医院,有人又打电话报警。那个穿灰裤子的男的朋友把他扶出了我们店,这时我看姜业磊头上也有伤,然后给姜业磊也送医院去了。13、被害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我喝多了,然后我跟一个将近30岁的男子打起来,打着打着我就感觉自己没有劲儿了,然后我就躺地上什么也不知道了,等我有意识的时候已经在医院,我妻子告诉我在医院已经住了6天。当天我和我朋友李某乙一起去的,在阿里巴巴音乐烧烤店。我不认识用刀扎我的男子,我俩之间也没有矛盾。他说他是一个饭店的老板,这个男子扎我的时候我有感觉,我知道自己被扎了。我还能想起来我从饭店外面追那个男子,从外面追到饭里面,打斗过程中我用手撑子了,是我在网上买的。手撑子我也不知道在哪,当时昏过去了。14、被告人姜业磊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2月21日晚,我和我朋友寇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在阿里巴巴音乐烧烤店吃饭。之后来了两个人,我和较胖的那个男子坐斜对面,这个男子不知道什么原因就瞅我,我当时什么也没说,这两个男子好像每人喝了两杯劲酒,完事他俩又要的啤酒,这个较胖的男子走到我身边问我啥意思,问我是干什么的,问我瞅他啥意思,我说我啥意思都没有,这个男的看我不搭理他就继续回去喝酒,喝了一会我去卫生间,这个男的看我去卫生间,他也都跟着进来,在卫生间里也是问我啥意思,我没搭理他,从卫生间出来呆了一会我和我两个朋友一起去的卫生间,这个男子又到卫生间问我啥意思,我还是没搭理他。快到22日0时许,那两个男的去吧台结账,结完账后较胖的男子又走到我身边问我啥意思,边说边用手指我,我啥也没说,这两人走后我和我朋友继续聊天,不一会这两个人又回来了,较胖的那个男子拽我叫我跟他出去,边拽边骂我,在我旁边的寇某某起来劝说,这个较胖的男子不听,之后我俩就撕扯了起来,也不知道怎么就打到烧烤店门外了,我的三个朋友在外边拉架,将我俩拉开后,我先回到屋内,进屋后我从右屁股兜把卡簧刀拿了出来,我将刀打开拿在手里,较胖的男子进屋后又过来打我,我就用刀扎了他几刀,好像都是扎在他胸前了,我俩又打到吧台里,打着打着较胖的男子就瘫坐在地上,他的朋友到吧台里把较胖的男子扶了出去,我将刀扔在地上,我就到医院了。以上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经法庭调查核实,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法庭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业磊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姜业磊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姜业磊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对事件的起因存在过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通过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双方就损害赔偿部分达成谅解协议,彼此相互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业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正范
代理
审判员 张 波
人民陪审员 万春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珂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