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异10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瑞枝。
委托代理人:盛铭。
委托代理人:朱美如。
申请执行人:叶锦雄。
申请执行人:邱玉娟。
被执行人:钟学思。
被执行人:林照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锦雄、邱玉娟与被执行人刘瑞枝、钟学思、林照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6)琼0106执恢251号]中,异议人刘瑞枝对本院冻结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586XXXXX、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XXXXX、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2010XXXXX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9月13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刘瑞枝。异议人刘瑞枝称,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586XXXXX、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XXXXX、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2010XXXXX中的存款为其所有。其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为其工资卡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开户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远晚于钟琼辉死亡时间2011年3月14日;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其个人所有。上述冻结账户中的存款不属于异议人继承钟琼辉遗产的范围,不应作为执行案件中被执行的财产,故申请对上述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叶锦雄、邱玉娟。
本院查明,叶锦雄、邱玉娟与李梅、刘瑞枝、钟学思、刘怀冲、海口万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林照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龙交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琼C3XX**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吴锦雄、邱玉娟10269.8元;
二、被告林照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吴锦雄、邱玉娟131424.68元;
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代被告林照兵向原告吴锦雄、邱玉娟赔付本判决第二款确定的赔偿款131424.68元中124853.45元;
四、限被告刘瑞枝、钟学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钟琼辉的遗产的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吴锦雄、邱玉娟197137.02元;
五、被告林照兵对本判决第四款确定的赔偿款197137.02元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刘瑞枝、钟学思对本判决第二款确定的赔偿款131424.68元在继承钟琼辉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吴锦雄、邱玉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4元,由原告吴锦雄、邱玉娟负担682元,由被告刘瑞枝、钟学思负担4255元,由被告林照兵负担2127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420元,由被告刘瑞枝、钟学思、林照兵各负担806.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刘瑞枝、钟学思、林照兵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吴锦雄、邱玉娟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案号为(2012)龙执字第109号。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龙执字第10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对本院(2011)龙交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吴锦雄、邱玉娟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案号为(2016)琼0106执恢251号。2016年7月25日,异议人刘瑞枝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586XXXXX、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XXXXX、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2010XXXXX中的存款为其本人所有为由,请求对上述银行账号予以解除冻结。另查明,本院以(2016)琼0106执恢250号案件,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琼0106执恢2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冻结刘瑞枝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XXXXX、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2010XXXXX;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冻结刘瑞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586XXXXX。以上事实有(2011)龙交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2012)龙执字第109-3号执行裁定书、(2016)琼0106执恢250号执行裁定书、听证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异议人刘瑞枝提出的执行异议针对的是本院(2016)琼0106执恢250号案件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本案异议范围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瑞枝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韦庆忠
审判员 张琳琳
审判员 林宏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