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6民初1676号之一

李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676号之一原告李某,女,1972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雷某,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李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协商和好,原告李某来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丁守军

审 判 员  郭秀杰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