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676号之一原告李某,女,1972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雷某,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李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协商和好,原告李某来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丁守军
审 判 员 郭秀杰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