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739号
原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东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笑男,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苏玉蕾,女,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汉族,住渑池县,系被告苏玉蕾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方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