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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110号

孟长江与徐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长江,徐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孟长江,男。被执行人徐建明,男。本院在执行孟长江与徐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建明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建明账户存款200495.5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徐建明价值200495.5元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海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