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5刑初127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左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6〕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左某具有当庭认罪,部分赃物、赃款已被缴回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判决 一、被告人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赃款人民币九百元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全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 理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淦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