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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866号

刘春、李影等与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春,李影,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866号

原告:刘春,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李影,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中路物资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0140808Q。

法定代表人:吴正强,董事长。

原告刘春、李影诉被告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6)皖1623民初3869号案件的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皖1623民初3869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

人民陪审员  程 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彦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