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278号申请人李诚,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祝传良,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龙,男,汉族,农民.系祝传良的外甥。申请人李诚与被执行人祝传良、李龙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102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祝传良、李龙向李诚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3936.066元。被执行人祝传良、李龙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李诚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580.066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6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该案与(2016)陕1023民初20号、(2046)陕1023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赔偿金额相冲抵后,祝传良、李龙应向李诚履行执行款15505.66元且已向法院交纳执行款15505.66元,申请人李诚已经领取执行款15505.66元。执行费268元由被执行人李龙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曹振勇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