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黎世朝。
被执行人:覃玉杏。
被执行人:黎飞。本院在执行黎世朝申请执行覃玉杏、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属于无益拍卖。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5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 聪
审判员 王锦荣
审判员 黄庆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孔繁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