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749号原告潘芳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苏世强。被告林呈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芳华诉被告林呈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芳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简钱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禤依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