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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民初749号

潘芳华与林呈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芳华,林呈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749号原告潘芳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苏世强。被告林呈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芳华诉被告林呈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芳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简钱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禤依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