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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2739号

王玉凤与褚召良、刘兵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玉凤,褚召良,刘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2739号原告王玉凤,女,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褚召良,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刘兵,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中区龙庭路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凤与被告褚召良、刘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鲁0826民初2739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褚召良驾驶的鲁D×××××车辆一部予以查封,现原、被告在庭审前经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同意对涉案车辆鲁D×××××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褚召良驾驶的鲁D×××××车辆的查封。

审判员  梁晓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珍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