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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民初639号

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学花、马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学花,马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4民初639号原告七台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鉴锋,男,系七台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河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马学花。被告马云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学花、马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久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关振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