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802行初104号原告龙游刘秀娥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巨龙路*******号。经营者刘秀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颜子成。与刘秀娥关系。被告龙游县烟草专卖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兴龙北路426号。法定代表人周叶青,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永飞,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小燕,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游刘秀娥食品商行不服被告龙游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龙游刘秀娥食品商行的经营者刘秀娥及委托代理人颜子成,被告龙游县烟草专卖局的法定代表人周叶青、委托代理人徐永飞、吴小燕到庭参加诉讼;于同年9月1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龙游刘秀娥食品商行的经营者刘秀娥及委托代理人颜子成,被告龙游县烟草专卖局的法定代表人周叶青、委托代理人徐永飞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龙游刘秀娥食品商行起诉称,原告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合法经营户,应受法律保护。2016年4月14日,被告以原告涉嫌家中藏有假烟和走私烟为由,非法侵入原告的住宅进行搜查,共搜出27种品牌国产卷烟250条,并从原告商店中查出19条国产卷烟,向原告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份。被告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罚款票据及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来替代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罚款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行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龙游县烟草专卖局答辩称,被告于2016年6月3日作出龙烟专罚字[2016]第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向原告送达。
被告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原告“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并未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龙游刘秀娥食品商行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刘秀娥。2016年6月3日,被告龙游县烟草专卖局对刘秀娥作出龙烟专罚字[2016]第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该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日,刘秀娥在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捺印。2016年7月1日,刘秀娥以其名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9月14日变更原告为龙游刘秀娥食品商行,诉请如前。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龙烟专罚字[2016]第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规定,原告作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为原告,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属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本案中,被告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原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关于上述十五日起诉期限的规定。原告于2016年6月3日签收被告龙游县烟草专卖局龙烟专罚字[2016]第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已经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其于同年7月1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事由。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游刘秀娥食品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新举
代理
审判员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