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3民初2275号原告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天路307号(3#厂房)第一、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606808。法定代表人王文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旭、李秋华,公司职员。被告河南格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人民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596266669M。法定代表人张玉红,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格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格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中旬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绝缘片,导电铝箔等产品。根据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完产品后,被告支付相应的货款。但是,从交易至今,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总计人民币229023.8元(币种下同),经过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原告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29023.8元及利息7147元(按照年利率5.35%计算,暂计至2016年8月1日,最终以实际支付日期为准),总计23617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河南格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29023.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南格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河南格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份起向原告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购买绝缘片,导电铝箔、导电泡棉等产品。后原告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格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河南格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购买产品共计229023.8元,但均未支付相应的货款。后原告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经多次向被告河南格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催讨均未果。原告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诉请。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述事实,有原告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对账邮件及附件、发货清单、增值税发票、送货单,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格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购买绝缘片,导电铝箔、导电泡棉等产品应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河南格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欠原告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29023.8元,有原告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对账邮件及附件、发货清单、增值税发票、送货单为证,可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29023.8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现被告河南格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29023.8元未能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河南格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货款229023.8元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南格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河南格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229023.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执行之日止)被告河南格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3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68元,由被告河南格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700元,由原告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敬霖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郭兰英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