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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2367号

成都王府��百货有限公司与桂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桂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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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民初2367号

原告: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街15号。

法定代表人:东嘉生,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宇航,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娇,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xxxxx。

原告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简称王府井公司)与被告��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5日立案后,因被告桂娇下落不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织合议庭,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府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宇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桂娇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实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府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001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款为止的利息,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被告向原告提出购买30万元阿玛尼化妆品,原告按程序打出申购单,后由原告经营区域阿玛尼柜台将被告所购货物发送给被告,货物发出后,被告签收货物,但至今未支付货款,经原告催收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被告桂娇未答���。原告王府井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2、航空货运单(两份),单载收货人“桂娇”、发货物品为化妆品(共51kg),用以证明已向被告发货。3、王府井公司制作的“阿玛尼柜台货品情况说明”、“王府井阿玛专柜货品清单”,用以证明发货金额280010元。4、微信对话记录截图两页,对话框显示“桂娇”拒绝发起对话方支付“阿玛尼”价款要求。被告桂娇未到庭质证和提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王府井公司所举证据的第2、3、4项不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足以采信。其中第2项没有载明发货构成,没有收货记录佐证,不能独立证明发货构成及货值金额,亦无法确认桂娇实际接受货物并对货值金额无异议。第3项为单方制作材料,所载内容缺乏客观性。第4项为微信对话电子数据片断,对话所称“阿玛尼”与原告所称“阿玛尼柜台”并非唯一对应关系,内容不连续,王府井公司也无法提供对话人微信账户信息印证确认对话人身份,故证据来源不可靠。综合全案证据,不能达到盖然性证明标准,不足以确信桂娇收到了王府井公司发货并确认货款,本院对王府井公司事故主张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王府井公司诉请桂娇支付货款��是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对双方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出卖人义务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王府井公司对该等事实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真伟

人民陪审员  李 菁

人民陪审员  肖 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 丹法庭记录员舒婷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