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756号罪犯谌雪丁,男,汉族,1989年9月27日生,初中文化,江西省高安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谌雪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谌雪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谌雪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谌雪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谌雪丁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杨以林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