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2民初1535号
原告:唐亚东,男。
被告:刘俊,男。
被告:黄斌,男。
原告唐亚东与被告刘俊、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唐亚东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亚东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亚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计507.5元,由原告唐亚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