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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民初1535号

原告唐亚东与被告刘俊、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亚东,刘俊,黄斌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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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2民初1535号

原告:唐亚东,男。

被告:刘俊,男。

被告:黄斌,男。

原告唐亚东与被告刘俊、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唐亚东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亚东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亚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计507.5元,由原告唐亚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