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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4904号

周学田与张少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学田,张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4904号

原告:周学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印花。

被告:张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田与被告张少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需要调取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利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丽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