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9民初505号
原告:任晓强。
被告:白应旺,成年。
原告任晓强诉被告白应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任晓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计1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征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亚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