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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9民初505号

任晓强与白应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晓强,白应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9民初505号

原告:任晓强。

被告:白应旺,成年。

原告任晓强诉被告白应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任晓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计1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征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亚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