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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139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与黄远好、徐梅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黄远好,徐梅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39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4970806-6。

法定代表人:乔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金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丁翔,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远好,男,汉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代理人:徐梅红,女,汉族,1980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徐梅红,女,汉族,1980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诉被告黄远好、徐梅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先东

人民陪审员  戴昌义

人民陪审员  丁喜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