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552号原告王世华,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李正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
原告王世华诉被告李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世华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王世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呼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