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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2552号

王世华诉李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世华,李正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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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552号原告王世华,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李正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

原告王世华诉被告李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世华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王世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呼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