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67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培佳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申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7485号

原告:上海培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镇南路XXX号XXX幢102。

法定代表人:赵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路,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玲,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建工大厦2511室,联系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孙成农,董事长。

原告上海培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当日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培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雪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晨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