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621号
申请执行人:王作臣,男。
委托代理人:张晓军,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于菲,女。本院在执行张晓军与于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4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500.00元。另查:被执行人于菲现无能力履行,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仅有的一辆已使用多年的轿车已被本院查封,其父亲生前留下的一处房产因有查封和争议正在法院诉讼中。经合议庭评议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刘延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莹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