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民终4204号

吕统快与杨建静、戴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统快,杨建静,戴双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2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统快。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静。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双双。

上诉人吕统快因与被上诉人杨建静、戴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统快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统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统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吕统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箭

代理

审判员  何星亮

代理

审判员  胡淑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徐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