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2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统快。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静。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双双。
上诉人吕统快因与被上诉人杨建静、戴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统快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统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统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吕统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箭
代理
审判员 何星亮
代理
审判员 胡淑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徐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