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8刑初221号公诉机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建宽,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月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31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于家中。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周建宽驾驶鲁H×××××号小型轿车,沿金乡县凯盛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莱河桥处时,与对向行驶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田某丙相撞,致被害人田某丙当场死亡。该事故经金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建宽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田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周建宽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建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建宽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建宽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建宽即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前去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另查明,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周建宽与被害人田某丙的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周建宽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建宽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周建宽的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金公交认字[2015]第20151227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周建宽归案情况的说明、被害人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协议书、谅解书,证人田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周建宽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金乡县公安局金公交尸检字(2015)第112号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建宽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建宽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并结合金乡县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致产生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建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瑞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