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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刑更2866号

罪犯白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白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刑更2866号罪犯白伟,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彝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鄂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白伟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内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3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2021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以罪犯白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认为,罪犯白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12月、2014年5月、12月、2015年8月、10月、2016年1月连续记功6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白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没收财产未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白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玉山

审 判 员  杨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姜 怡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晓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