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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财保234号

重庆市隆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隆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财保234号申请人重庆市隆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奥康二期A栋5号楼四单元。法定代表人邓玉荣,经理。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中段336号,组织机构代码:113127438。法定代表人李治强,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市隆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隆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王宗旭的渝ATXX**号奔驰车、曾令淑的渝AKXX**号宝马车、龙伟的渝B3XX**号奔驰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隆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