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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443号

吴加龙与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加龙,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吴加龙,汉族,家住四川省安县兴仁乡茶园村。

被执行人: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地址:安县花荄镇金鸿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林启冲本院在执行吴加龙申请执行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安劳人仲案(2015)89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廖小东

审 判 员  付传捷

代理

审判员  薛 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龙 东 关注公众号“”